补胎充气发生爆炸致伤残 定为安全事故
www.chetxia.com 2013-11-20 09:45:36 来源:新闻晨报 类型:转载 字体:小 | 大
[导读] 在公路上补胎充气发生爆炸,将人弹到违法停靠的车辆上受伤,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在保险理赔上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近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系安全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受害人刘某获其他相关赔偿15万余元。
在公路上补胎充气发生爆炸,将人弹到违法停靠的车辆上受伤,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在保险理赔上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近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系安全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受害人刘某获其他相关赔偿15万余元(报价 参数 图片 论坛)。
2010年9月27日上午7点左右,刘某驾驶一辆拖挂车在公路上行驶,因车辆轮胎破裂,他将车辆停靠在右匝道的车道上。不料流动补胎车驾驶员华某在为其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发生爆裂,气流将刘某弹到停靠在边上的他人拖挂车右侧的车架上致其受伤。2012年5月,经司法鉴定,刘某因受伤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2012年12月,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刘某认为,他人违法停在公路上车辆存在过错,应承担50%赔偿责任;对事故发生,自己有20%过错,其公司应承担20%赔偿责任;华某为轮胎修理打气,应对轮胎的安全状况有预见,其技能欠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车辆均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某驾驶的拖挂车轮胎破裂,他将车停靠在右匝道处的行车道上,流动补胎车驾驶员即华某为补好的轮胎充气,轮胎与车辆分离,修理轮胎充气行为,脱离了道路交通行为的要素本身,应系安全作业行为,并非道路交通行为。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系安全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华某在开放行车道上为刘某补胎充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赔偿责任;刘某在华某为轮胎充气时未注意自身安全而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30%责任。违法停车的车主与刘某受伤,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应负10%责任。而刘某以本案为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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